在与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签署《供用水合同》时,家住长沙市开福区司马里的谢星槎发现了一个“涉及到全长沙百姓利益”的合同细节:长沙供水公司执行的质量标准仍是上世纪80年代的质量标准,远远落后于全国2007年开始强制执行的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他拒绝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认为假若出现供水质量问题,按照此合同条款,自己的权益肯定得不到保障。然而,供水公司却告知“这是一起印刷错误”,谢星槎和邻居们认为,签署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如果是打印出现明显错误,那供水公司更有义务主动更改。 作废水质标准中检测项目少71项 长沙开福区司马里34号的谢星槎先生今年67岁,最近,他所在小区正在进行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同时由于今后水费缴纳收费方式的变革,谢先生需和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签定一份新的《供用水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年。谢先生发现合同中的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还是1985年的,“据我所了解,这份标准已经在2007年被国家新颁布标准取代了,这意味着长沙供水部门是在执行作废的标准”。因此谢拒绝在《供用水合同》上签字,周边还有几户邻居与他存在同样的担忧,因此也没签字。但是,据谢先生介绍,供水公司当时对他说,“长沙市不是签你一家,所有用户都是这么签字的,你可以不签,没人逼你签字。”这种答复让大家很不解。 8月1日下午,谢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第三条注明:“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旧标准检测内容35项。而根据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新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当日起取代原标准并且全文强制,其检测内容达到106项,两项相差71项。 供水部门称一直按新标准执行 为了慎重起见,谢先生特意找到了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并向该所环境卫生监督科一名负责人投诉。随后,该所负责人赶到了长沙供水公司了解情况。而本报与供水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上后,对方经与业务部门了解,确认“系一起印刷错误”。按照供水公司的业务能力,早已按照新标准执行检测,并且“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长沙监测站已具有检测150项指标的能力,不过,并非150项全部检测,而是根据长沙水环境的总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但水质监测标准绝对是符合新标准规定的”。 至于为何出现错误,该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在起草合同时,可能是思维惯性而导致出现错误。目前,部分市民已与供水公司签定了合同。如何解决?该负责人表示,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已经签署合同,供水部门将通过在媒体上刊发《声明》等方式进行更正,而对尚未签署合同的用户,则可及时更正合同。“公司绝对会对此事进行补正。”该负责人表示。 律师:使用旧标准的条款无效 对于合同上执行的标准存在差异一事,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认为,自来水供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供水标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供用水合同》中所约定的使用旧标准的条款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变更约定,一方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条款部分无效。 同时,合同法也作出规定,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