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 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06〕154号文印发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行政许可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在认真调查研究,并结合外地和我市部分地区的成功实践而制订,共十九条。 《办法》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办法》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对编制拍卖文件、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举行拍卖会、确定买受人等环节的条件或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 《办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15日,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拍卖公告。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实施拍卖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之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公布拍卖出让结果。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人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拍卖会。竞买保证金按拍卖的河道砂石资源的 市场预期销售收入的5%—10%确定。 《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的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并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买受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后,方能取得该可采区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权。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拍卖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应重新组织拍卖活动,确定新的买受人。 《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之内向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买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砂。 《办法》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出让期限满后,须重新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办法》还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和治理项目。 《办法》的出台,对保证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许可的公平、公开、公正,减少行政机关与采砂申请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防止暗箱操作,实现阳光审批,增加财政收入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水政在线 2006年12月15日 |